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
日前,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负责人就新近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
对团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和修订《团费收缴规定》?
答: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团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团费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团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印发的《团费收缴规定》,是对团中央1994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和1996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中青发[1996]11号)的修订。多年来上述两个文件对规范团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团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不宜再按照原有比例交纳团费;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团员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团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三是原来文件对团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得比较宽泛,不便于基层操作。因此,对团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为了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团中央书记处多次就团费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我们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领域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团十七大代表的意见。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团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团费收缴规定》,报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于7月21日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团施行。
《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问:《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近年来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档次比例。原来的文件分为两个档次两个比例,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调整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同时,规定了最高交纳20元。
学生团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问:对农民团员、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团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低收入团员收取一定团费主要是体现组织观念。原来文件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工资收入对应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20多年来,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团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少西部地区的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团费文件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团员和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文件同时规定,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团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员应当按期交纳团费,对此《团费收缴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的基本条件,每个团员都应当按照团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团费,这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团员关心团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团员具有团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团费收缴规定》要求,团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团费必须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
问:对团费的用途,《团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团费收缴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团费工作要体现支持基层的工作要求
问:对于支持基层,《团费收缴规定》有什么规定?
答:原来文件为,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这次《团费收缴规定》调整为,各省级团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70%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原来文件为,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这次《团费收缴规定》调整为,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
《团费收缴规定》同时要求,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问:对于“特殊团费”,《团费收缴规定》有什么规定?
答:《团费收缴规定》首次对“特殊团费”作出明确规定: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问:广大团员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关心,团费工作是否纳入团务公开的内容。在这方面,《团费收缴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团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二是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三是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团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团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团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团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团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