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部门内部监督,实行主诉
脢卤录盲拢潞2014-01-13 14: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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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部门内部监督,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三重把关,
构筑案件质量保障的内部防线。
一是实行文书备案审查制。主诉检察官签发文书后,将文书送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各一份,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主诉检察官沟通,如审查无误再对外发送,将监督关口前移至案件起诉前。二、主诉检察官会议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主诉检察官如认为对案件把握不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可以提交主诉检察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弥补了主诉检察官能力有限可能导致的错案。审查案件时可规定"三见面"制度,要求对未成年人案件、边缘年龄、边缘数额及拿不准的案件等必须坚持"三见面"、"主要证据、主要证人复核"、"文证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捕、不诉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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