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查处一宗民警私下“取证”案
今年4月,珠海市公安局纪委针对一宗刑事民警私下帮朋友“取证”的事件展开了调查。据了解,珠海市公安局两名本来专职“打黑”的民警,为了帮朋友调取一宗民事案件的“证据”,在无人报案、没有立案、没有案号的情况下,私下向几名村干部进行调查取证。在这些村干部的证词互相矛盾、部分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因是“警方调查笔录”而被法院采用,从而直接导致了一宗涉及价值3000万元土地权属易主。
本案受害者梁春大针对两位民警的私下行为举报了两年多。他说,2015年4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纪委专程向他调查该起刑事民警插手民事案件的情况,相信很快将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解聘“亲戚工”埋祸患
让亲戚跟着自己打工是种常见现象,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因了这层亲戚关系,“亲戚工”往往比普通打工仔危害更甚。长期在珠海斗门做土石方工程的梁春大有一个工程队,因为请妻子堂弟林锦富打工,就吞咽了这种苦果。
林锦富曾任珠海市井岸镇新堂村支部书记和主任,2002年因贪污公款30多万元被逮捕,2003年1月被斗门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林锦富实际上有两个家庭,一个家庭在澳门,一个妻子,三个小孩;一个家庭在珠海斗门,一个妻子,两个小孩,连同其母亲,共9口人,他被判刑后,基本失去生活来源。2003年6月,出于怜悯之心,梁春大夫妇聘请林锦富到小湾山工地工作,并且担任管理人员。
但林锦富恶习难改,在取得梁春大夫妇的信任后,利用自己管理工地的便利,向车队、施工队、小分包老板提高各种费用的点数,私下把多收的钱款收入自己囊中。在刚发现时,考虑到林锦富有两个家庭,经济压力大,梁春大夫妇眼开眼闭。但后来林动不动就私收上万元,甚至发展到对外勒索。这不但损害梁春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败坏了他的良好口碑。
2006年7月,忍无可忍之下,梁春大夫妇当着林锦富的面前一一列其不是,狠狠地批评他。林锦富觉得事情败露没脸见人,十分负气,不办任何手续就离开公司不上班,并将公司的所有文件、证照一股脑全部盗走。
被盗走的东西里,后来引起麻烦的是2004年梁春大为了方便走账而注册的一个空壳公司(珠海市永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注资,无年审,2011年被吊销)证照材料,而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写的是林锦富的名字。
2006年8月,梁春大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林锦富回来处理,林锦富承认取走原件,但拒绝去派出所处理。2006年9月,梁春大到斗门区法院起诉,要求林锦富归还资料和文件,这次林锦富死不承认,法院驳回了起诉。
林锦富手上掌握的公司大量证照、文件等,自此成为了一个“定时炸弹”。
离职工自封“合伙人”
2006年-2012年,林锦富掌握的梁春大公司和工程队的大量文件、资料沉寂了6年。直到2012年,林锦富突然发难,连续发起诉讼,声称自己曾经是梁春大的合伙人,对梁春大的一块价值3300万元的斗门区坭湾村小湾山66亩土地拥有权益。
原来,林锦富缺钱了。2010年初,林锦富为儿女去美国留学,借下高利贷,抵押物竟然是梁春大与人签订的一些协议原件。
那么争议的这块66亩土地是否跟林锦富有关呢?事实上,几乎完全无关。这块土地是2008年时梁春大的工程队从村里获取的,他投入超过1000万元,而此时林已离开梁春大两年多时间。2008年11月9日,坭湾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签字,同意分配66亩小湾山土地给斗门县乾务镇土石方工程队(也就是梁春大的工程队)。
2012年3月,林锦富向斗门区法院起诉,以空壳公司“永富土石方公司”为原告,以梁春大和梁炳欢为被告,请求是:“要求判令两被告交回公司公章2枚及2004年10月25日至2006年财务账簿”。但该公司在2011年就已被工商局吊销,法院未予审查就立案了。2012年11月5日,斗门区法院向梁春大下达判决,驳回“永富土石方公司”这个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的目的,其实是为林锦富下一个诉讼“制造证据”。2012年11月22日,前一个判决刚过上诉期、刚刚生效,林锦富就以自己的名义发起第二宗诉讼,案由变成了“合伙纠纷”,诉讼的主要“证据”,正是前一宗诉讼的“判决书”。
原来,第一宗诉讼名义上是判决原告“永富土石方公司”败诉,但是却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林锦富主张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即:林锦富与梁春大是合伙关系。明明是“打工仔”,有了这个判决,便摇身一变,成为了合伙人。林锦富的诉状写的都是10年之前即2003年的事情,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与梁春大高达70%的合伙权益。
2013年1月,斗门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林锦富与被告梁春大按50%:50%的比例,享有被告梁春大于2003年8月19日和2003年10月30日与第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中的权益份额。当前,这块土地为66亩,原本与林锦富毫无关系,价值高达3300万元。本判决书的关键证据,引用自2012年11月5日下达的前一个判决书内容。
而第一个判决书声称林锦富与梁春大是合伙关系的证据,又是来自哪里呢?原来是来自跟本案完全无关的珠海市公安局二大队的两个民警的调查笔录。事后的查证证实,两个民警为了帮助林锦富打赢官司,私下找到几个村干部做“调查笔录”,从而证明林、梁是合伙关系。
关键证据民警造
邱某和陈某是珠海市公安局刑侦二支队的两位民警,二支队的主要职责是打黑除恶。因为他俩插手民事案件,导致梁春大30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目前正在接受珠海市公安局纪检委的调查。
2012年,林锦富在发起第一宗诉讼时,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也就是邱、陈两位警官在2011年向5名村官做出的“调查笔录”,并称:“该材料是公安机关根据其职责所做的笔录,很清楚的表明牛山和小湾山的开发是由林锦富和梁春大合作,两人共同占有股份”。
梁春大及其代理人当即反驳:其一,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二大队职责是反黑的,本案并不涉及黑社会,且最基本的是应当有案号,而该证据中没有显示案号等资料,请求法庭确认该证据的合法性。其二,5份证据内容互相矛盾,有的认为两人是合伙关系,有的说不清楚,有的认为不是,有的有签名,有的没有签名,无法互相印证,不能做证据使用。其三,是否合伙关系,应当由书面约定或是否有合伙实际,而不应是由与此毫无关系的外人来证明。
据了解,上述笔录,全部是复印件,无一份是原件,而且,没有写明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根本就不符合正常的调查笔录的格式。
事后,法院就本案到珠海市公安局调取本笔录,发现确实存在,据此判断林、梁两人存在合伙关系,并就此下达判决,梁春大上诉后,珠海中院维持了原判,从而使梁春大3000多万元的财产损失既成事实。
在第二宗诉讼时,再次涉及到本“调查笔录”。2013年3月13日,珠海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以“珠海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收函单位,发出珠公刑2013]63号《关于撤回林建文等人询问笔录作为庭审证据的函》,该函称:2013年1月25日,斗门区法院就林锦富与梁春大小湾山股权纠纷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违规出示由我支队二大队调取的林建文、林福贤和孙兆雄三份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我支队认为:1、上述三份调查笔录是公安部门内部调查材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2、斗门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笔录复印件,无加盖公章,无注明取证来源。综上所述,斗门区法院向我支队调取的笔录复印件不符合作为庭审证据使用的条件。为保证法庭公平、公正审判,我支队要求贵法庭撤回林建文、林福贤和孙兆雄三份询问笔录复印件作为该案庭审证据使用。
梁春大认为,这宗司法错案前期两个民警被利用,但好在警方知错能改,但法院个别法官无疑也跟林锦富沆瀣一气,硬是采纳了两个民警无论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非法的笔录证据,他将抗争到底。如今,林锦富的代理律师赵晓光作为公职律师,收受高达80万元律师费,已经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了律师执业证;涉案的两个警官也正在接受纪检委调查。梁春大认为,这是他的错案得以纠正的良好开端。(据南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