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监督 提升司法公信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体制机制、程序,督促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地履行其各项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有法可依”,而人大的立法权也在这方面占据着主导方面。但是,当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所以法治建设不仅要继续完善立法工作,更应关注如何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标的实现。因此,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有着很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人大和司法的关系来讲。人大需要通过对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体现其职能优势。同时,有了人大的充分监督,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就得以强化,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其次,人大是司法的母体,母体的监督是天然形成的,具有极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人大的监督不仅可以排除行政权利在内的各方面因素的干预,还可以让司法产生对人大监督的“心理需求”。
那么,在当前的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如何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增加人大的监督力度。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人大闭幕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其日常职能。所以,人大常委会应该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能,尤其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监督,改革和创新听取报告、质询等监督形式,推进人大监督司法常态化,促进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
第二、人大作为监督机关,不仅要充分有效地监督检察院,更要依法支持、督促检察院履行好赋予它的监督职能,保证检察院能依法、正确、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确保司法权的健康、阳光、透明、良好运行。
第三、确保人大监督司法的民主、公开、公正。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应认真贯彻好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同时,要将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公开化、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杜绝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之风,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结合其工作实际,认真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