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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轻伤害结案 怎一个“难”字了得

脢卤录盲拢潞2014-02-08 13:23:05 脌麓脭麓拢潞

  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需要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轻伤害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正加速发展,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比较严峻,由于邻里纠纷、生产生活纠纷、土地纠纷问题等受历史、文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轻伤害案件频发,不仅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多因琐事引发

  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农村发生轻伤害案件的主要起因集中在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责任田土口头出让种植,因解除出租合约或收取租金(实物)产生分歧,引发纠纷。农村青壮劳力外去打工的家庭,其责任田土让渡给有劳力在家的村民种植,让渡大多是口头协议形式,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常发生两种引发纠纷的后果:长期让他人耕种,承包使用权属趋向模糊,于是出现权属之争;农村种植靠天成份高于靠科技投入,年份好产量就高,年份差,产量则低,于是因为收成丰歉原因,在交纳租粮数额上产生分歧,从而引起纠纷。

  第二类是留守子女之间的纠纷,看守祖父母呵护孙子女而发生纠纷。溺爱下辈是我国的传统,儿女外去打工,将孙辈交由祖父母看守,祖辈之爱、父母之爱集孙辈一身,留守子女之间的纠纷自然就上升为祖父母之间的矛盾。

  第三类是留守老人间传播他人女儿或儿媳在外打工的绯闻引起纠纷。外去打工分不同档次和工种,其中也不乏有不少从事非正当工种的,而且收入还高于正当工种,相互的攀比产生嫉妒,对从事非正当工种获取高收入的,思想不开放的则嗤之以鼻,传播其绯闻表示不屑,于是经常因对质发生纠纷。

  后两类起因是农村伤害案件的主要起因,这两类起因引发的纠纷往往是家族式的纠纷,对立、对抗情绪难以通过诉讼消除,纠纷平息和处理难度更大。

  结案难在何处

  互伤扯平观念。发生伤害案件都有一定的起因,起因方往往是伤害案件的受害方,因为加害方是在对起因无法容忍的情况下采取的报复行为。村民的道德认知认为,事端是受害方挑起的,遭受报复或惩罚是理所应当的,这样才能“相互扯平”。基于这种认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与村民的道德认知差异,法院的当事人不认可,村民也不接受,增加执法难度。

  当事人举证难。农村伤害案现场的目击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往往是主要证据,为了获取证人证言,案件双方各施手段贿赂或威胁证人,所以,来出庭的证人就不是案件的真正目击者,或与一方有亲属关系或是已被贿买的偏袒一方的证人。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导致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增加结案难度。

  传唤被告人到庭难。现代社会是流动性很强的社会,而且呈现着无序性的流动。农村发生伤害案后,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前,加害人方就有可能举家外出,从此“下落不明”。审理伤害案件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必须到庭的,不能适用缺席审理,被告人不能到庭,法院就只能中止审理,等候能传唤被告人到庭。

  判决生效兑现难。在农村,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都是些在个人私力范围内因为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解决不了的纠纷,由此,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结案,因为经济落后,当事人偿付能力差强制执行也不能到位。另外,农村普遍不接受法院对伤害案件的实体判决,因为法律规定与农村风俗和实际情况存在差距。法院判决严格依据统计数字确定的标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判决往往不为案件当事人一方接受,村民也不认同打官司赚收入的做法,所以案件即使判决了,兑现也难,案结事不了。

  缓解依靠机制

  当前,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农村的稳定是构建和谐蓝图的重要因素,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要转变观念,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预防、处理农村轻伤害案要标本兼顾,只有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应对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农村轻伤害案件的结案难题。

  首先,应建立药费审核机制。对伤害案件的治疗费用,在案件进入诉讼后,审判组织不应简单凭治疗医院的发票确定治疗费,应该雇请治疗医院的上级医院或专门的中介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对其他费用的确定,法官应该深入到当地,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当事人的实际生产收入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以一个县级定标准定案,使案件的判决尽量得到案发地村民的认同,减少执行的人为阻力。

  其次,应建立被告人传唤警务化制度。司法传唤被告人到庭缺乏力度和必要的强制手段,对外去躲避责任的被告人可适用警察传唤制。为配合警务化传唤的效力,劳动部门应建立劳务输出登记制度,劳务用人单位要将用人情况及时报被雇佣人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登记,保证负罪在逃的被告人被传唤到庭,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最后,应完善证人出庭及权益保护制度。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从法律规定上看,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所尽的公民义务,即为国家尽义务,但这种义务没有上升到强制性义务高度。要使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要完善证人出庭的法律制度,证人为案件作证要上升为国家强制性义务,不出庭要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的稳定发展仍然是当今农村问题的重中之中,农村轻伤害犯罪必须得到重视,应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大局和基本精神出发,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做好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据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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