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是另案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和解”
脢卤录盲拢潞2014-02-20 1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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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是另案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和解”
《规定设想》: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了结前,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不得向其支付款项或交付财物。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得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规避前款规定。
释读:这里并不是说,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没有执行和解的权利,而是说不得通过执行和解来规避本规定。如黑河市法院受理的甲案中,A对B享有执行债权500万元,但A在北安法院因另执行案欠C200万元,若在北安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市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查询,A就须要偿付这笔款项后才能从北安领取余下的执行款项。于是,A通过北安法院与被执行人B进行执行和解,并要求B直接向其支付。那么,这种情形是不允许的,A的这种执行和解就是损害了另案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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