脛煤碌脛脦禄脰脙拢潞脢脳脪鲁 > 新闻频道 > 评论 >

官员“复出”也要在制度框架内和阳光监督下

脢卤录盲拢潞2015-08-31 14:44:59 脌麓脭麓拢潞

 

  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随后,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和市长刘长春均被撤职。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刘长春已于今年6月4日复出,担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德祥也已于今年4月复出,担任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新华网)

  官员因故被免职,或短期复出,或异地任职,近年来屡有曝光,也屡遭质疑,媒体一盘点被免职官员起复现象,难就会引来公众舆论普遍性吐槽和抱怨。何以如此?

  笔者认为,起初免职有因,尔后起复无序、失范,或是关键所在。是否复出、什么时间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样的职务,不能随意决策于密室之中,至少,应该综合考量社会的承受能力以及民众的评价。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降级、撤职,受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方可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显然,这些被撤职的官员不到一年就复出,是典型的有法不依、带头违法。不是说被处分的官员不能复出,但至少要达到法定的时限要求,至少要有公示的程序,就复出资格、考核过程、审议程序等给公众一个解释。要不然,官员总在超短时间内稀里糊涂地悄然复出,所谓问责,就容易沦为应付舆论的形式主义。

  没有人希望把所有免职官员都“一棍子打死”,被免职官员起复的制度规范、程序公正和信息公开,让免职措施真正发挥应有的教育官员、警示来者的作用,才是众心所向。在考核、任用、提拔干部越来越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大背景下,常规提拔任用干部都要有规范的程序并高调公示,免职官员的复出,为何不能在制度框架内和阳光监督下进行呢?

鹿脴录眉麓脢拢潞
路脰脧铆碌陆拢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