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弘扬宪法精神
从明年起,北京市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前,需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新华网2015年11月27日登载京华时报文章《北京:明年起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将按宪法宣誓》)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范,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性质、体制和基本组织,宪法对公权力的分配、公权力的运行和界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规范,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方面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成了公共权力的界限,意味着公共权力在此止步;另一方面宪法中的某些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对此负有成就和保障责任。再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普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北京市规定从明年起,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落实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宣誓制度决定的重大举措。从统一的誓词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对于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促进国家公职人员更加尊从宪法,提高其使命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确保宪法基本原则: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贯彻。为更好地建设宪政国家、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宪法的精神应当得到弘扬,宪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贯彻,宪法的权威应当得到维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在宪法面前宣读的誓词,完成宪法、法律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职责。(文/ 川东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