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提高政府公信力
据《华商报》报道,2003年,陈师傅与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政府签订合同,硬化了镇政府门前240米道路。2005年工程竣工结算后,陈师傅至今还有72000元工程款没如期到手。后来,他起诉要求镇政府付款,虽然胜诉,但镇政府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提出了一项分期付款计划:每年还2000元钱。(新浪网2015年11月29日登载新京报文章《讨政府欠债,要活到100岁?》)
陈师傅与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行政合同。按照行政合同相关理论的规定,双方当时人都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师傅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硬化道路的义务,并且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进行了竣工结算。当地政府却未能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陈师傅,且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以没有资金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提出一项分期付款的计划。其行径是一种违约行为。
长宁镇政府违反行政合同约定的行为,不仅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违背了行政法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的含义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诚信不仅是私法的要求,也是公法的精神,“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如果一个政府长期处于失信的状态,那它必将失去民众的支持,其公信力亦将大打折扣。
政府公信力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多管齐下。首先,应当加强对公家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健全监督制度,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政府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再次建立多元的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机制,确保相对人诉权的实现。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必须以一种诚信的、可预测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为社会公众提供其行为的规范,使公众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形成一种对政府的信赖,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文/ 川东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