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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遏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脢卤录盲拢潞2015-12-23 20:12:07 脌麓脭麓拢潞

  受国务院委托,昨天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张少春表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也发现,个别地方甚至通过举债来发放养老金。(《新华网》,2015年12月23日)

  2013年,在美国“汽车之都”底特律申请破产保护10日后,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摸底地方债务,全国9个省会城市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而到了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16万亿元,债务率预计约为86%,低于100%的风险警戒线,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数据表明,近两年我国地方债务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受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形势严峻,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

  当然,国情不同,我们不会像底特律那样真的破产,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因为确信没有破产之虞,才让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地方政府自认为没有还不起的债,银行等债权人对借钱给地方政府,也自认为没有收不回的债,更重要的是,因为存在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现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仍过于强调GDP等原因,地方政府仍较难抑制举债投资冲动,造成了地方违规举债的监管难度较大。既不用害怕破产,又不用为过度负债担责,地方违规举债也就不足为奇。

  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既是对未来财政收入的透支,也是对法律的提前透支。根据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换言之,地方政府负债其实都有违法之嫌。

  事实上,现在某些地方负债累累,正是官员一味借钱追求政绩的结果。要让地方债务风险不失控,关键就在于要完善债务相关制度,从官员政绩考核上做文章,要实行倒查追究的责任终身制。对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可建立具体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破除“现任举债不还债”、“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文/任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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