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国法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腐败
这些年,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好像违反政治纪律无所谓,只要“不贪不拿”就是好同志;有的党员干部在会议上、文章中对中央的大政方针表示“坚决拥护”,但是饭桌上、私底下说的却是另外一套。(新华网12月21日登载文章《中纪委:一些腐败分子为政治上更大诉求搞小圈子》)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规定违反党章就要受到相应处理,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用党纪处分条例来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树立起来,为我们划了一道纪律红线。看一个同志是不是好同志,拿纪律得尺子来量,拿党章来对照,就一目了然。
从过去查处的严重违纪案件看,有许多是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经济腐败为政治目的服务,政治权力为经济腐败创造条件。一些腐败分子为了保住并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在政治上有更大的诉求,从而搞团团伙伙、搞小圈子,这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严重危害党和国家政治安全。”
云南省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姚堂文,经省纪委经审查,指控认定姚堂文在担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委书记、文山县委书记、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统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或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662万元、美元5万元、欧元1万元、澳元0.94万元。经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姚堂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一个正厅级干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不顾党纪国法和党章的规定,缺乏监督,缺乏自律,最终走上无视党纪国法,妄自行为,做出了违纪违法的事项,受到应有的审判。我们不能忘了:遵章守法是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做到的,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文/ 玉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