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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不免责”凸显了铁腕治污

脢卤录盲拢潞2016-06-30 16:15:58 脌麓脭麓拢潞

  在近期发布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的“绿色发展”受到普遍关注,在“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写入五年规划。(中国新闻网)

  绿色发展是永恒话题,环境质量受大众关注。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目标要求中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还是绿色发展部分的“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新提法、新表达都让人眼前一亮。环境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雾霾围城、土壤重金属污染、“水中抗生素超标”、“牛奶河”,一再挑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我国GDP占全球的10.48%,却消耗了世界60%的水泥、49%的钢铁和20.3%的能源,实际上雾霾的根源,就是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污染物总量已经远远超过环境承载能力。

  但是,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地方重要的监管部门,往往也成为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数据监测失真,烟囱里冒着黑烟,当地政府真的不知道?实际上很多时候,政府为了经济考虑,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保护伞,而这里面地方环保部门也存在很多权力寻租问题,企业只要“伺候”环保部门人员,往往总能被网开一面。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十三五规划建议”从总量控制、覆盖领域以及加强监测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提出要求。其中,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成为十八大以来我国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我国将通过启动多项制度加码环保监管,开启最严格环保治理时代。

  之所以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并不是说我们目前没有相对比较严格的制度。应该说,相应制度是有的。比如在污染防治领域,从规划环评一直到项目建设,再到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等一系列环节,经过30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制度仍存在问题,而且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没有得到保障。

  以法治、环保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不仅是迫在眉睫,而且是重中之重。逐步建立地方领导人员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探索建立赔偿制度,对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环境违法官员离任退休后“不免责”。

  “治乱需用重典”。严法应时而出,凸显了铁腕治污、猛药去疴的决心与力度,也凸显了中国发展转型阶段承受的巨大环保负荷。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有两个要求,一个是执法严格,第二就是立法时所给出的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要和“最严格”相联系。(文/钟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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