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受到越来越强大的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十起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在“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中,法院适用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指出市政府29号文不仅与商务部有关规定不符。最高法认为,此案中法院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时代意义。(人民网)
广义上讲,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都可以称为“红头文件”;狭义上讲,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所谓“有权机关”是指依法对这些“红头文件”享有审查、撤销或改变权限的机关。
为什么法院不直接作出“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裁定,或者直接在判决中否定“红头文件”?一是出于国家机关分工的考虑,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职权的范畴。二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问题,法律规范有明确权限规定,要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法院能够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体现了权力的分工。过去人们经常批评“权大于法”,随着司法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我国权法之间将形成新的平衡。权力受到越来越强大的司法监督,乃大势所趋。
推进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对权力运行实施司法监督,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部署。允许审查“红头文件”,是一码事;如何审查,还有待司法实践持续探索。(文/刘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