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流:公考乱象“零容忍”,坚决杜绝作弊行为
据中国人事考试网站消息,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于今日开始报名。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严肃考风,修改后的《刑法》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新华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国家吸收优秀人才,壮大基层队伍的重大考试。加大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力度,是每年国考前官方都着重强调的问题。然而,刁诡的考试乱象层出不穷。一是个别考生非诚信报考,如通过伪造报名资料参加考试,占取考试名额等,二是利用组织作弊、试题买卖、替考行为等非法手段,如枪手答题,考场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应落脚于惩戒力度不够,多采用内部机构处理,如取消考试资格,禁考等做法,没有真正惩戒作弊的终极目的行为,所以收效甚微。
在整治作弊行为问题上,国家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对于公考乱象“零容忍”,坚决杜绝作弊行为。新修改的《刑法》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条款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举是规范考场秩序,维护考试公平,助力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严格的甄选制度有利于我们优化干部队伍,整顿干部作风,从源头上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纯洁。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密织的“天网”还需要一双“天眼”,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挥好手中的“尚方宝剑”,斩断违法乱纪的根源。做好法律的执行者,才能告诫各位考生,消除“侥幸”心理,形成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的诚信考试之风,建设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将建设诚信社会的宏图落到实处,将不正之风摒弃在体制大门之外。(文/刘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