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替考事件背后思考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
近日,有网友举报湖南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缺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枪手”替考及监考人员纵容问题。日前,湖南纪检监察部门对外通报称,经调查情况属实,替考的“枪手”主任已被免职,涉事的缺考局长等7人受到不同形式的处分。
我们最不理解的是被替考的局长,他得到的处分只是“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县进行通报”。为什么“枪手”严惩了,被顶替的局长却处分不重?根据一般的情况,无论是《刑法》修正案9中的考试作弊入刑,还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是同等的错误,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这里唯一的解释是,“枪手”代替局长考试,局长自己不知道,是法规股长自作主张的安排,所以局长本人没有雇用枪手的责任。
处理替考、这是明显的在找替罪羊,试想,作为下级、领导叫他去做的事他敢不做吗?这种主次颠倒的处理方法,真叫人疑惑不解,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官员自身是法盲呢?还是他有意在混淆是非呢?
那么,纪委最需要查清楚的是,局长有没有明令或者暗示“枪手”代替自己考试?如果事先有此安排,局长就应该和“枪手”一样被免职;如果真的是法规股长自作主张,那问题是,法规股长为什么如此大胆?“枪手”又为什么乐于服从法规股长的违规安排?这背后已经站着两名局党委领导,谁能保证最后面就不是局长?我们最担心的是这种情况:明明此次替考是局长授意的,但在东窗事发后,却由两个下属顶罪,下属也愿意为局长撇清责任,从而成为自己在官场的一笔“长期投资”。
Y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