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用法律条款制止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弱有所扶,本是人民大众对社会的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社会的保障底线的要求。人民大众的健康权益,需要国家动用社会资源来全力保障。只有人们的病痛及时得到医治,才能够消除疾病带给人们的痛苦,让人民重新恢复劳动的能力、恢复生存的机会、恢复健康快乐的生活。
侵犯人民大众的就医权利,就是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轻的增加人民群众的痛苦,重的就是直接伤害人民大众的生命。盘踞在各大医院的专家号贩子,用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法,谋取巨额不正当非法利益,还侵害人民大众的就医权利,成为了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剥夺人民生命的罪人,这样的人员,这样的违法行为,不采取重典治乱的决心,肯定是清除不了这些寄生在各大医院专家号上的寄生虫。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惩戒社会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的威严在于实施,只有能够实施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也只有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效的条款,才会是真正可行的法律法规。当一种法律法规条款,对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无效果的时候,执法机关必然应该采用更为有力的法律条款来制止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严重扰乱各大医院就医环境的专家号贩子们,是各个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治安法中的相关条款,已经不能够制止这样的违法行为。这说明,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获取的利益高于违法成本好多倍,才会产生这样无视法律惩处的情况。在这样的严重局面下,各地都在探索整治票贩子的途径。由于法律条款的局限性,很多采取综合措施来应对,但是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票贩子们始终就如跗骨之蛆,始终侵害人民的健康权益。
加重这些票贩子的违法成本,让更为严厉的惩处,成为这些侵害人民健康权益的票贩子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通过国家层面的科学立法,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等,必将能够有效清除这些票贩子的行为,还医院以良好的就诊秩序。(文/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