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惩治“裸官”事不宜迟
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广东要求,“裸官”不但不能提拔,已在重要岗位上的也要调整。
“裸官”是一个形象的说法,指那些配偶或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熟悉组织工作程序的人都知道,“考察”是领导干部选任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能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裸官”不仅对公共利益具有潜在危害,要害部门出“裸官”更会直接影响决策,因此,要将“裸官”关进制度的笼子。唯有构筑起全方位的立体监管,“裸官”才没那么容易好当,“裸官”才不至于屡屡成为贪官外逃的前奏。
中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显得意味深长。这无疑是出于防范腐败特别是贪官外逃的考虑,只有限制住“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近年来,“裸官”话题一直是社会焦点。尤其是,随着一些“裸官”纷纷落马,人们发现众多贪腐案件中,贪官多“裸”,就像贪官好色、敛财一样,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限制“裸官”的权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是确保公权力纯洁和安全的重要前提。
古人有谓“亲贤臣、远小人”,把有劣迹者清除出去,把高风险者管起来,还得通过制度选拔大批好干部。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通过制度力量纯洁干部队伍的一个缩影。
从严格任用程序,到突出民生考核、民意评价,新条例正是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意在把那些廉洁、实干、为民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让他们更顺畅地走上各个领导岗位,为政坛注入更多新鲜血液和清新风气。(文/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