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玲: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哪些法治思维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着眼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重要责任,直指一些领导干部在法治意识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是党中央决策的贯彻执行者,也是各项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公共管理服务的关键点,是党中央重大部署能否落实的‘关键少数’。各个时期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百废待兴的建国初期,抓建设、消灭饥饿贫穷是领导干部主要责任;在改革开放初期,抓发展、把经济搞上去是重要责任;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思维必须成为领导干部最重要的一项素质之一。
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规则性思维。治国理政,决策、管理、服务都要有法可依,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要建章立制,用制度规范行为,做到凡事有依据,杜绝拍脑袋行事。为此,遇事翻翻法律法规,应该成为领导干部决策之前的必走的一步。
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合法性思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个人行为的底线和红线,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触碰。因此,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懂法、知法,在日常生活中学法,对任何决策首先弄清合不合法,不合法的坚决打住。为此,不仅避免决策原则性错误,也是在保护干部本身。
再次,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权责性思维。领导干部应该清醒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合法使用权利,同时切实承担自身义务,避免重权利轻义务的恶习。要充分认识权责的对等关系,有权必有责,权责要想当,从而管好权,管好自己。
(文/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