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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荻:“隐瞒不报”入通报是“反腐好声音”

脢卤录盲拢潞2019-10-16 15:07:17 脌麓脭麓拢潞

黄荻:“隐瞒不报”入通报是“反腐好声音”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人民网)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需报告的内容有14项。 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 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十八大之后,中纪委屡屡创新“说话”方式,落马官员先后被贴上“与他人通奸”“对抗组织调查”“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等腐败标签。在中纪委关于孙鸿志、廖永远违纪违法的通报中,再次出现了新的表述: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刊发访谈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有明文规定的,打“擦边球”“是不讲规矩的表现”,“规矩一旦被突破,离违纪就不远了”。

在惯常的印象中,官员搞假年龄、假学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都是“小错误”,中纪委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具体细节,将其视为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再次证明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不是“稻草人”,而是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公开犯规者以及对他们的惩处情况,是维护制度效力的必要一环。一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报就报,不愿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折扣,还出现虚假信息或缺斤少两信息。个人事项申报不完备、不真实状况得不到改变,相关制度的监督、威慑作用便难以体现。公开犯规官员和惩处情况,让群众参与监督,也能让更多官员得到警示。

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产生权威性和严肃性,就需要有敢于较真儿碰硬的精神,那么,究竟谁来较这个真儿呢?真正较真儿的,无疑需要有领导干部个人自觉与党性自律,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啄木鸟效应”和人民群众的“追光效应”,但更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冲锋陷阵在第一线,落实各项监督制约法规制度,起到规范、打击、震慑作用,让领导干部不想瞒报,不敢瞒报,也不能瞒报,这也是治本之举。

“万事劝人休瞒昧,举头三尺有神明”。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也是诊断干部是否“带菌”“带病”的重要依据。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放松,“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入通报,这样的“反腐好声音”越来越多,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机制将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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